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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的理智和多数人的情感( 2012-06-25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声音 随着社会的信息化和法治化,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进入公众视野,不少热点案件让民意沸 腾。社会公众对于一些问题的看法与法律人并不一致。那么,民间情绪与法律思维是否矛盾? 法律人应当如何看待民意?这是当前一个亟须解决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沙龙 第十次论坛特意邀请了法学、哲学等学科的学者就该问题发表看法。 ——编者 理智与情感,契合不冲突 如果执法者坚持法律人的理智,执法的结果反而是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最终与多数 人的情感相契合。无论是在国内法层面还是国际法层面,法律人的理智与多数人的情感在多 数情况下是契合的 杨帆 “法律人的理智和多数人的情感”的论题本身就带有一定的诱惑性,似乎是把法律人的 理智与多数人的情感对立起来。可能法律人往往觉得自己因为理智所以更聪明,而理智必然 是高于情感的,因此在这个论题下很容易走进一个既定的观点误区。但是我个人认为:法律人 的理智与多数人的情感在多数情况下是契合的、不冲突的,也应该是契合的、不冲突的。下 面我从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角度阐述一下我的观点。 在国内法层面我想分成立法和司法两个角度来讨论所谓法律人的理智和多数人的情感。

从立法层面看,什么叫立法?立法应该是人类社会普遍价值观的体现,也就是说,立法应该 是契合多数人的利益和情感的,否则这个法会因缺乏其产生基础必然遭遇执法的困难。那么, 立法和多数人的情感对立出现在什么情况下呢?情感感情,它是场域化的产物,是流变的、 不确 定的。但是法律寻求的目标是把流变、不确定的多数人的情感规范化。也就是说,确定判断、 衡量和确认个人和社会的思想行为的价值尺度,寻找一种最有利于广大人类共同发展的方式 处理公共事务的制度,也就是将流变的情感以一种保守冷静的方式将它确立下来,最终目的是 把人类引向所谓的 “至善” 。 但若要把人引向至善,立法就不应该违背多数人的情感,而且应该 是迎合主流价值观。因此,在立法的过程中,法律人理智的结果从根本上是不悖于多数人的情 感。 从司法层面看 ,法律人的理智体现为什么呢? 我认为执法过程中法律人的理智应当体现 为三个层次:尊重事实、依靠证据、遵循法律。遵循法律既包含遵循实体法,也包含遵循程序 法。 而我认为,如果法律人在执法过程中,始终坚持法律人的理智,执法的结果是不会有悖于多 数人情感的。而当法律人执法的结果与多数人情感相悖时,要么是所谓的“多数人的情感” 因舆论的偏激报道变成了“多数人的情绪”,比如 2006 年的“南京彭宇案”,媒体夸大“见义 勇为”的报道让普通老百姓忽略案件本身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要么是法律本身出了问 题理智情感,其一是现行的法律已经不适应社会的发展 ,法制存在的基础发生了变化 ,此时需要调整的 不是多数人的情感,而是立法本身。

例如 1997 年刑法修正时取消了 “流氓罪” 、 “投机倒把罪” 等罪名,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发生的。 其二是执法者没有坚持法律人的理智,例如 2009 年 “天津 版彭宇案”,法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实的情况下匆匆适用法律作出判决,此时判决结果当然 违背多数人的情感,因为他本身就不是法律人理智的结果。 我认为,如果执法者坚持法律人的理智,执法的结果反而是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 ,最终与多数人的情感相契合。例如 1994 年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案件”,在当时所有证据都有的 情况下理智情感,美国法官以“疑罪从无”原则判辛普森无罪 ,因为该案所有的证据都是间接性证据 , 形成不了一个证据链条,当没有足够证据来证明杀人成立时疑罪从无,当时这个判决的作出备 受美国人指责。因为这个案子涉及很多案外问题:种族问题、明星堕落问题等等。但是我们 现在回过头去看,多数人的情感已经接受了这个判决结果。因为这个案件审理坚持了法律人 的理智,它体现了程序正义的重要意义。 从国际法的角度讨论这个论题首先需要澄清的是“谁是法律人,谁又是多数人” 。法律人 指的是像联合国官员、 WTO 专家小组成员这种不允许有立场的法律人,还是像类似于我这种 虽然研究国际法,但肯定会有一定立场的 “国际法律人” ?多数人是指全世界的多数人,还是国 内的多数人?就我目前的学识、阅历以及思考的高度,我还做不到把一个中立的国际法律人和 全世界多数人去进行对比,因此我只能缩小一下论题,讨论“有立场的国际法律人的理智和国 内多数人的情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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