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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旁观者与同情

然而,同情原则的意义是否只是为道德区分提供一个相对普遍的依据?答案是否定的。在近代哲学的背景中面对道德问题,意味着我们同时也要面对道德与知识的纠缠。因而,休谟在思考道德问题时,他的冷静探究的精神不仅体现为对于情感之普遍性丝丝缕缕地推进,也表现为在道德与知识的关系之中对情感之外在纠缠点点滴滴地剥离。

对于西方哲学而言,以知识的方式探究普遍的依据一直占据主导的地位。这既表现为在面对自然现象时要追求真理,也表现为在面对道德现象时想获得认知。在《美诺篇》中,苏格拉底主张“美德即知识”也许有着多重内涵,以知识的态度来对待道德至少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特点。到了近代哲学,将道德也当做知识来追求,依旧被接受下来,唯理论就是一个典型代表。

然而,道德是否就是知识?我们当然不能说道德与知识全然无关,道德的规则也需要得到解说和揭示才能够获得自身的清楚明白。然而,就其本质而言,道德并不是知识。如果说在古代哲学中,感性意愿还未能进入人心,还可以通过理性的方式来面对道德,以知识的途径把握法则,到了近代,当感性成为人心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时,如何以合适的方式获得道德就是需要重新面对的课题。在划定知识的界限为信仰留下地盘时,康德努力的重心就是将作为自由的道德界与作为知识的自然界区分开来,为道德界阐明自己应有的位置。不过,这一努力的开启者是休谟。

在关注道德问题时,休谟敏锐地注意到了价值与知识的不同。他说:“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学体系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个时期中是照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的,确定了上帝的存在,或是对人事做了一番议论;可是突然之间,我却大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联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个变化虽然是不知不觉的,却是有极其重大的关系的。因为这个应该或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须加以论述和说明;同时对于这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即这个新关系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的,也应当举出理由加以说明”。(休谟,1983:509-510)在这段话中,休谟指出了我们的推理中所存在的两种不同的关系:一个是“是”与“不是”的关系,一个是“应该”与“不应该”的关系。他认为,以往的道德理论从“是”判断过渡到“应当”判断,却没有证明这一过渡的正当性,而在休谟看来,这样的过渡是不合法的,因为从“是”判断推断不出“应该”判断。这就是著名的“休谟法则”。②

在这一基础上休谟指出,理性主义者关于道德学说的一个共同特点是把关于道德的价值问题与关于事实的真理问题混为一谈,用发现命题真假的方法来确定道德的善恶。他明确指出,理性主义者根据事物的“合适性”和“不合适性”先验地认为,人们应当按照由理性确定的法则去行动。这里,理性主义者是把道德法则和意志依照道德法则去指导行动这两者混淆了。因此,剥离道德区分与理性的关系有助于我们区分开两种不同类型的判断。

休谟的这一指责不无道理。在康德将理性区分为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之前,唯理论者主要是以认知意义上的理性来对待道德。虽然也有研究者对认识与价值的区分在休谟哲学中的地位表示质疑,因为休谟似乎只是在一个附录中提及这一区分,然而休谟确实第一个提出如何理解二者之关系,这一区分对后来的道德哲学的影响也不容忽略。当康德高呼限定知识,为信仰留下地盘时,在区分自然领域与自由领域的努力中,不难看到休谟的影子。

将“是”与“应当”的区分落实到感性层面、落实到情感问题,休谟显示出相同的思路。虽然涉及感性因素时,远没有判断那样容易区分,但是休谟也做出了值得关注的努力。对于将同情作为道德区分的原则,休谟做了进一步的解说。他认为,“在同情方面,我们自己并非任何情感的对象,而且也没有任何东西使我们的注意固定在自我身上;而在我们被假设为受到骄傲或谦卑的推动的现在这种情形下,却是这种情形”(休谟,1983:377)。这里的重心是要强调,同情不仅仅是自我与他者的关联,更重要的是,在自我与他者之中,同情的关注点不在自我,而是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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